娄星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规范性文件] http://http://www.fzzyvip.com/ zh-CN 79 webmaster@hunan.gov.cn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712/t20171215_83594.html 2017-12-07 LXDR—2017—00015

娄星政发〔2017〕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娄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7年 12月7日

 

娄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和《娄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区人民政府拟作出的涉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区政府法制办参与前期有关调研、论证、评估等工作。

  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中有关分歧内容,应当先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确定。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区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文本和起草说明;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资料;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报送区政府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及时转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选择自行审查或者组织政府法律顾问、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审查。

  组织政府法律顾问、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审查的,可以采取书面或者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主体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的时间除外)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情况复杂的,经区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时间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区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要求补正材料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补齐。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根据不同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决策程序已依法履行、决策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可以进行决策;

  (二)不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不决策或者按照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决策、依法授权后决策;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后决策;

  (四)决策方案、备选方案或者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后决策。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对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遵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有关责任: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

  (二)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不按照有关要求提交材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职责的;

  (四)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泄密的。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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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94 区政府法制办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结果的决定]]>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712/t20171208_83456.html 2017-11-28 LXDR—2017—00014

  娄星政发〔2017〕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区政府决定将第二批清理规范后予以保留的27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不断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要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第二批清理规范予以保留(含合并)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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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56 区优化办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712/t20171208_83454.html 2017-11-23 .TRS_PreAppend .TRS_PreAppend .font5 {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windowtext; FONT-SIZE: 9pt; FONT-WEIGHT: 400; TEXT-DECORATION: none } .TRS_PreAppend TD { BORDER-BOTTOM: medium none; BORDER-LEFT: medium none; FONT-STYLE: normal; PADDING-LEFT: 1px; PADDING-RIGHT: 1px; FONT-FAMILY: 宋体; WHITE-SPACE: nowrap; COLOR: windowtext; FONT-SIZE: 12pt; VERTICAL-ALIGN: bottom; BORDER-TOP: medium none; FONT-WEIGHT: 400; BORDER-RIGHT: medium none; TEXT-DECORATION: none; PADDING-TOP: 1px } .TRS_PreAppend .xl22 { TEXT-ALIGN: center; VERTICAL-ALIGN: middle } .TRS_PreAppend .xl23 { BORDER-BOTTOM: windowtext 0.5pt solid; TEXT-ALIGN: center; BORDER-LEFT: windowtext 0.5pt solid;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onospace; WHITE-SPACE: normal; FONT-SIZE: 14pt; VERTICAL-ALIGN: middle; BORDER-TOP: windowtext 0.5pt solid; BORDER-RIGHT: windowtext 0.5pt solid } .TRS_PreAppend .xl24 { BORDER-BOTTOM: windowtext 0.5pt solid; BORDER-LEFT: windowtext 0.5pt solid;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onospace; WHITE-SPACE: normal; FONT-SIZE: 14pt; VERTICAL-ALIGN: middle; BORDER-TOP: windowtext 0.5pt solid; BORDER-RIGHT: windowtext 0.5pt solid } .TRS_PreAppend .xl25 { BORDER-BOTTOM: windowtext 0.5pt solid; TEXT-ALIGN: left; BORDER-LEFT: windowtext 0.5pt solid;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onospace; WHITE-SPACE: normal; FONT-SIZE: 14pt; VERTICAL-ALIGN: middle; BORDER-TOP: windowtext 0.5pt solid; BORDER-RIGHT: windowtext 0.5pt solid } .TRS_PreAppend .xl26 { BORDER-BOTTOM: medium none; TEXT-ALIGN: center; BORDER-LEFT: windowtext 0.5pt solid;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onospace; WHITE-SPACE: normal; FONT-SIZE: 14pt; VERTICAL-ALIGN: middle; BORDER-TOP: medium none; BORDER-RIGHT: windowtext 0.5pt solid } .TRS_PreAppend .xl27 { TEXT-ALIGN: center; FONT-SIZE: 14pt; VERTICAL-ALIGN: middle } .TRS_PreAppend .xl28 { FONT-SIZE: 14pt } .TRS_PreAppend .xl29 { BORDER-BOTTOM: windowtext 0.5pt solid; TEXT-ALIGN: center; BORDER-LEFT: windowtext 0.5pt solid;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onospace; WHITE-SPACE: normal; FONT-SIZE: 14pt; VERTICAL-ALIGN: middle; BORDER-TOP: medium none; BORDER-RIGHT: windowtext 0.5pt solid } .TRS_PreAppend .xl30 { BORDER-BOTTOM: windowtext 0.5pt solid; TEXT-ALIGN: left; BORDER-LEFT: windowtext 0.5pt solid;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onospace; WHITE-SPACE: normal; FONT-SIZE: 14pt; VERTICAL-ALIGN: middle; BORDER-TOP: medium none; BORDER-RIGHT: windowtext 0.5pt solid } .TRS_PreAppend .xl31 { TEXT-ALIGN: center; FONT-SIZE: 22pt; VERTICAL-ALIGN: middle; FONT-WEIGHT: 700 } .TRS_PreAppend .xl32 { TEXT-ALIGN: center;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onospace; WHITE-SPACE: normal; FONT-SIZE: 14pt; VERTICAL-ALIGN: top } .TRS_PreAppend .xl33 { TEXT-ALIGN: center; WHITE-SPACE: normal; FONT-SIZE: 22pt; VERTICAL-ALIGN: middle; FONT-WEIGHT: 700 } .TRS_PreAppend .xl34 { BORDER-BOTTOM: windowtext 0.5pt solid; TEXT-ALIGN: center; BORDER-LEFT: medium none;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onospace; WHITE-SPACE: normal; FONT-SIZE: 14pt; VERTICAL-ALIGN: top; BORDER-TOP: medium none; BORDER-RIGHT: medium none } .TRS_PreAppend .xl35 { TEXT-ALIGN: center; FONT-SIZE: 24pt; VERTICAL-ALIGN: middle } .TRS_PreAppend RUBY { RUBY-ALIGN: left } .TRS_PreAppend RT { FONT-STYLE: normal; DISPLAY: none;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windowtext; FONT-SIZE: 9pt; FONT-WEIGHT: 400; TEXT-DECORATION: none }

LXDR—2017—00013

  娄星政发〔2017〕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区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 68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在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网上规范性文件动态有效期系统管理的基础上,对2017年7月31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有效期未满不再继续执行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的2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有效期未满需继续执行的132件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对有效期已满或即将届满需继续沿用的1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上述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区政府、区政府办2017年7月31日前制定的未列入本决定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其有效期以网上规范性文件动态有效期系统载明的时间为准(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有特殊执行期限的,该部分内容在此期限内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直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即时清理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5件﹚
序号 制定机关 名称 文号 登记号
1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娄星政发〔2015〕9号 LXDR-2015-00011
2 区政府办 娄星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娄星政办发〔2012〕11号 LXDR-2012-01006
3 区政府办 娄星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2〕18号 LXDR-2012-01013
4 区政府办 娄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4〕15号 LXDR-2014-01037
5 区政府办 娄星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5〕1号 LXDR-2015-01001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6件﹚
序号 制定机关 名称 文号 法制登记号
1 区政府 娄星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娄星政发〔2011〕7号 LXDR-2011-00001
2 区政府 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三化”建设的决定 娄星政发〔2011〕3号 LXDR-2011-00003
3 区政府 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告 娄星政通告〔2011〕3号 LXDR-2011-00007
4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娄星政函〔2011〕158号 LXDR-2011-00018
5 区政府 娄星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娄星政发〔2012〕2号 LXDR-2012-00003
6 区政府 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娄星政发〔2012〕5号 LXDR-2012-00005
7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娄星政通〔2014〕7号 LXDR-2014-00012
8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小碧桥实行全封闭交通管制的通告 娄星政通〔2015〕2号 LXDR-2015-00004
9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涟钢大桥至涟滨轧钢厂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娄星政通〔2015〕5号 LXDR-2015-00010
10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兵役登记通告 娄星政通〔2016〕2号 LXDR-2016-00002
11 区政府办 娄星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娄星政办函〔2011〕41号 LXDR-2011-01007
12 区政府办 娄星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娄星政办发〔2011〕34号 LXDR-2011-01009
13 区政府办 娄星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娄星政办函〔2011〕59号 LXDR-2011-01010
14 区政府办 娄星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实施细则 娄星政办发〔2011〕15号 LXDR-2011-01011
15 区政府办 娄星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1〕44号 LXDR-2011-01021
16 区政府办 娄星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1〕43号 LXDR-2011-01022
17 区政府办 娄星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2〕9号 LXDR-2012-01005
18 区政府办 娄星区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5〕16号 LXDR-2015-01006
19 区政府办 娄星区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5〕7号 LXDR-2015-01008
20 区政府办 娄星区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5〕24号 LXDR-2015-01013
21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娄星区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娄星政办函〔2015〕30号 LXDR-2015-01017
22 区政府办 2015年娄星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娄星政办发〔2015〕14号 LXDR-2015-01018
23 区政府办 娄星区饮用水资源保护区和非法采洗制砂与再生塑料回收加工业环境综合综治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5〕21号 LXDR-2015-01027
24 区政府办 娄星区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6〕13号 LXDR-2016-01004
25 区政府办 娄星区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6〕17号 LXDR-2016-01006
26 区政府办 娄星区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6〕4号 LXDR-2016-01008
附件3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32件﹚
序号 制定机关 名称 文号 法制登记号
1 区政府 娄星区2012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娄星政函〔2012〕148号 LXDR-2012-00009
2 区政府 娄星区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娄星区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娄星政发〔2012〕11号 LXDR-2012-00011
3 区政府 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六大环保工程的通知 娄星政发〔2012〕10号 LXDR-2012-00012
4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取缔禁采区内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 娄星政通告〔2013〕2号 LXDR-2013-00002
5 区政府 娄星区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娄星政发〔2013〕4号 LXDR-2013-00006
6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2013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娄星政函〔2013〕152号 LXDR-2013-00008
7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娄星政发〔2013〕152号 LXDR-2013-00009
8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已完成“两会一部”存款兑现工作的通告 娄星政通告〔2013〕5号 LXDR-2013-00010
9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娄星区全区活禽市场恢复开市的通告 娄星政通〔2014〕2号 LXDR-2014-00002
10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整顿客运市场和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的通告 娄星政通〔2014〕3号 LXDR-2014-00003
11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闭仙女寨生态旅游区周边9家非煤矿山的决定 娄星政发〔2014〕3号 LXDR-2014-00004
12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意见 娄星政发〔2014〕6号 LXDR-2014-00005
13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娄星政通〔2014〕4号 LXDR-2014-00006
14 区政府 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 娄星政发〔2014〕7号 LXDR-2014-00007
15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娄星政发〔2014〕8号 LXDR-2014-00008
16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金融秩序稳定的通告 娄星政通〔2014〕5号 LXDR-2014-00009
17 区政府 娄星区加快水利改革实施方案 娄星政发〔2014〕10号 LXDR-2014-00011
18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集中整治的通告 娄星政通〔2014〕9号 LXDR-2014-00014
19 区政府 娄星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娄星政发〔2014〕11号 LXDR-2014-00015
20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石井镇内桥溪港煤矿等三家煤矿企业实施关闭退出的决定 娄星政发〔2014〕12号 LXDR-2014-00016
21 区政府 娄星区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娄星政函〔2014〕102号 LXDR-2014-00017
22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娄底中心城区个人非住房出租及自营税收专项清理整顿的通告 娄星政通〔2015〕1号 LXDR-2015-00001
23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茶园镇第二煤矿和高乐煤矿实施关闭退出的决定 娄星政发〔2015〕4号 LXDR-2015-00002
24 区政府 娄星区政府投融资项目责任制若干规定 娄星政发〔2015〕5号 LXDR-2015-00003
25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娄星政发〔2015〕6号 LXDR-2015-00005
26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有关事项的通知 娄星政通〔2015〕3号 LXDR-2015-00006
27 区政府 娄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娄星政发〔2015〕7号 LXDR-2015-00007
28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娄星政发〔2015〕8号 LXDR-2015-00008
29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娄星政通〔2015〕4号 LXDR-2015-00009
30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娄星政发〔2015〕11号 LXDR-2015-00014
31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实行禁伐封山育林的通告 娄星政通〔2016〕1号 LXDR-2016-00001
32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娄星政发〔2016〕2号 LXDR-2016-00003
33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娄星政通〔2016〕3号 LXDR-2016-00004
34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仙女寨植物园管理的通告 娄星政通〔2016〕4号 LXDR-2016-00005
35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娄星政发〔2016〕3号 LXDR-2016-00006
36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信息采集工作的通告 娄星政通〔2016〕5号 LXDR-2016-00007
37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娄星政发〔2016〕5号 LXDR-2016-00008
38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清理规范结果的决定 娄星政发〔2016〕6号 LXDR-2016-00009
39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市娄星区城北烟花鞭炮厂等4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关闭的决定 娄星政发〔2016〕8号 LXDR-2016-00010
40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娄底一大桥南侧经营花草苗木的通告 娄星政通〔2017〕1号 LXDR-2017-00001
41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H7N9流感防控工作的通告 娄星政通〔2017〕2号 LXDR-2017-00002
42 区政府 娄星区全面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娄星政发〔2017〕4号 LXDR-2017-00003
43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兵役登记通告 娄星政通〔2017〕3号 LXDR-2017-00004
44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乱埋乱葬、修建豪华墓、大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娄星政通〔2017〕5号 LXDR-2017-00006
45 区政府 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星区妇女发展规划和娄星区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娄星政发〔2017〕8号 LXDR-2017-00007
46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维护娄底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次序和 正常工作次序的通告 娄星政通〔2017〕6号 LXDR-2017-00008
47 区政府 娄星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娄星政发〔2017〕9号 LXDR-2017-00009
48 区政府 娄星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娄星政发〔2017〕10号 LXDR-2017-00010
49 区政府办 娄星区孙水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2〕88号 LXDR-2012-01017
50 区政府办 娄星区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 娄星政办发〔2013〕2号 LXDR-2013-01002
51 区政府办 娄星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娄星政办发〔2013〕3号 LXDR-2013-01003
52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信息服务业和咨询业发展四年(2012-2015)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娄星政办发〔2013〕4号 LXDR-2013-01004
53 区政府办 娄星区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3〕42号 LXDR-2013-01005
54 区政府办 娄星区粮食应急预案 娄星政办函〔2013〕64号 LXDR-2013-01006
55 区政府办 娄星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娄星政办函〔2013〕73号 LXDR-2013-01007
56 区政府办 娄星区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娄星政办函〔2013〕64号 LXDR-2013-01008
57 区政府办 娄星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制度 娄星政办发〔2013〕6号 LXDR-2013-01010
58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娄星政办函〔2013〕103号 LXDR-2013-01011
59 区政府办 娄星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3〕8号 LXDR-2013-01012
60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和年检年审项目清理审核结果的通知 娄星政办发〔2014〕1号 LXDR-2014-01001
61 区政府办 娄星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娄星政办发〔2014〕2号 LXDR-2014-01002
62 区政府办 娄星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娄星政办发〔2014〕3号 LXDR-2014-01003
63 区政府办 娄星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4〕5号 LXDR-2014-01004
64 区政府办 娄星区水环境保护与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4〕6号 LXDR-2014-01005
65 区政府办 娄星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4〕7号 LXDR-2014-01006
66 区政府办 娄星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4〕40号 LXDR-2014-01009
67 区政府办 娄星区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 娄星政办发〔2014〕10号 LXDR-2014-01011
68 区政府办 娄星区电子政务资源整合与建设管理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4〕11号 LXDR-2014-01012
69 区政府办 娄星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4〕14号 LXDR-2014-01017
70 区政府办 娄星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4〕16号 LXDR-2014-01038
71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娄星政办发〔2015〕2号 LXDR-2015-01002
72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娄星政办发〔2015〕3号 LXDR-2015-01003
73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娄星政办发〔2015〕4号 LXDR-2015-01004
74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面治超、打击非法改装、车辆整治、货物源头治理等4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娄星政办函〔2015〕12号 LXDR-2015-01005
75 区政府办 娄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娄星政办发〔2015〕5号 LXDR-2015-01007
76 区政府办 娄星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娄星政办发〔2015〕6号 LXDR-2015-01009
77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退出现役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娄星政办发〔2015〕8号 LXDR-2015-01010
78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通知 娄星政办发〔2015〕9号 LXDR-2015-01011
79 区政府办 娄星区河道保洁工作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5〕10号 LXDR-2015-01012
80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娄星政办发〔2015〕11号 LXDR-2015-01014
81 区政府办 娄星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娄星政办发〔2015〕12号 LXDR-2015-01015
82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修订) 娄星政办发〔2015〕13号 LXDR-2015-01016
83 区政府办 娄星区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娄星政办发〔2015〕15号 LXDR-2015-01019
84 区政府办 娄星区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5〕18号 LXDR-2015-01024
85 区政府办 娄星区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娄星政办函〔2015〕40号 LXDR-2015-01020
86 区政府办 娄星区开展娄底中心城区殡葬改革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5〕41号 LXDR-2015-01021
87 区政府办 娄星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5〕43号 LXDR-2015-01022
88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娄星政办发〔2015〕17号 LXDR-2015-01023
89 区政府办 娄星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5〕19号 LXDR-2015-01025
90 区政府办 娄星区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5〕56号 LXDR-2015-01026
91 区政府办 娄星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6〕1号 LXDR-2016-01001
92 区政府办 娄星区畜禽禁养区域生猪退养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6〕2号 LXDR-2016-01002
93 区政府办 娄星区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工作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6〕1号 LXDR-2016-01003
94 区政府办 娄星区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娄星政办发〔2016〕2号 LXDR-2016-01005
95 区政府办 娄星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6〕3号 LXDR-2016-01007
96 区政府办 娄星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6〕6号 LXDR-2016-01009
97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合作的指导意见 娄星政办发〔2016〕5号 LXDR-2016-01010
98 区政府办 娄星区贯彻《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6〕26号 LXDR-2016-01011
99 区政府办 娄星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 娄星政办发〔2016〕7号 LXDR-2016-01012
100 区政府办 娄星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6〕11号 LXDR-2016-01013
101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娄星政办发〔2016〕12号 LXDR-2016-01014
102 区政府办 社会保险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6〕13号 LXDR-2016-01015
103 区政府办 娄星区计生与卫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娄星政办发〔2016〕14号 LXDR-2016-01016
104 区政府办 娄星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6〕15号 LXDR-2016-01017
105 区政府办 娄星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6〕16号 LXDR-2016-01018
106 区政府办 娄星区护渔打非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6〕40号 LXDR-2016-01019
107 区政府办 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6〕41号 LXDR-2016-01020
108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工业集中区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娄底市娄星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娄星政办发〔2016〕17号 LXDR-2016-01021
109 区政府办 娄星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6〕19号 LXDR-2016-01022
110 区政府办 娄星区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6〕20号 LXDR-2016-01023
111 区政府办 娄星区地震应急预案 娄星政办发〔2016〕18号 LXDR-2016-01024
112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清理整治的通知 娄星政办发〔2016〕21号 LXDR-2016-01025
113 区政府办 娄星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6〕22号 LXDR-2016-01026
114 区政府办 娄星区旅游外事侨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娄星政办发〔2016〕23号 LXDR-2016-01027
115 区政府办 娄星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6〕25号 LXDR-2016-01028
116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娄星政办发〔2017〕1号 LXDR-2017-01001
117 区政府办 娄星区城乡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娄星政办发〔2017〕2号 LXDR-2017-01002
118 区政府办 娄星区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资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7〕4号 LXDR-2017-01003
119 区政府办 娄星区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娄星政办发〔2017〕4号 LXDR-2017-01004
120 区政府办 娄星区征收社会抚养费和 整治“两非”综合执法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7〕5号 LXDR-2017-01005
121 区政府办 娄星区砖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7〕26号 LXDR-2017-01006
122 区政府办 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光伏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娄星政办发〔2017〕7号 LXDR-2017-01007
123 区政府办 娄星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娄星政办发〔2017〕10号 LXDR-2017-01008
124 区政府办 娄星区广播村村响工程运行维护与管理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7〕9号 LXDR-2017-01009
125 区政府办 娄星区安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娄星政办发〔2017〕11号 LXDR-2017-01010
126 区政府办 娄星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7〕13号 LXDR-2017-01011
127 区政府办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泥塘街道办事处东来村铜锣组生猪退养工作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7〕12号 LXDR-2017-01012
128 区政府办 娄星区2017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7〕37号 LXDR-2017-01013
129 区政府办 娄星区规范开采石灰石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7〕16号 LXDR-2017-01014
130 区政府办 娄星区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7〕15号 LXDR-2017-01015
131 区政府办 娄星区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7〕17号 LXDR-2017-01016
132 区政府办 娄星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娄星政办函〔2017〕42号 LXDR-2017-01017
附件4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9件﹚
序号 制定机关 名称 文号 登记号
1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暨规范性文件审议听证会制度 娄星政发〔2009〕4号 LXDR-2009-00004
2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 娄星政发〔2009〕11号 LXDR-2009-00015
3 区政府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 娄星政发〔2009〕12号 LXDR-2009-00016
4 区政府 娄星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娄星政发〔2010〕9号 LXDR-2010-00014
5 区政府 娄星区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娄星政发〔2011〕8号 LXDR-2011-00005
6 区政府 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法采砂和经营水上餐饮行为的通告 娄星政通告〔2012〕2号 LXDR-2012-00002
7 区政府 娄星区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娄星政发〔2012〕3号 LXDR-2012-00004
8 区政府 娄星区乡镇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娄星政发〔2013〕3号 LXDR-2013-00005
9 区政府 娄星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娄星政发〔2015〕10号 LXDR-2015-00012
10 区政府办 娄星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娄星政办函〔2011〕5号 LXDR-2011-01002
11 区政府办 娄星区1-6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娄星政办函〔2011〕7号 LXDR-2011-01003
12 区政府办 娄星区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1〕14号 LXDR-2011-01008
13 区政府办 娄星区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1〕46号 LXDR-2011-01016
14 区政府办 娄星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娄星政办发〔2012〕2号 LXDR-2012-01001
15 区政府办 娄星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娄星政办发〔2012〕7号 LXDR-2012-01003
16 区政府办 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星政办函〔2012〕67号 LXDR-2012-01009
17 区政府办 娄星区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 娄星政办发〔2012〕20号 LXDR-2012-01015
18 区政府办 娄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处置暂行规定 娄星政办发〔2012〕15号 LXDR-2012-01019
19 区政府办 娄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娄星政办函〔2013〕8号 LXDR-2013-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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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54 区政府法制办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融合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712/t20171208_83452.html 2017-11-16 LXDR—2017—00012

  娄星政发〔2017〕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施全省“百企千社万户”现代农业发展工程和“百片千园万名”科技兴农工程(以下简称“两个‘百千万’工程”),深入推进现代农业促进产业融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生产发展、农民增收为基本目标,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首要任务,培育壮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加快科技创新,强化政策引导,着力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发展体制机制,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努力打造三产融合产业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强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坚持科学规划,协调推进

  ——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引领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

  三、发展目标

  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坚持走生态、绿色、高效、安全的产业发展道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重点发展优质粮油、蔬菜、水果、中药材、畜禽、水产、休闲农业等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到2020年,力争全区实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万元,实现农产品加工总产值120亿元,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8家以上,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2家以上,省星级休闲农庄26家以上,新创湖南著名商标(名牌)2-4个,力争“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总数量达15个以上。

  四、工作重点

  (一)抓特色产业开发升级,构筑产业融合基础

  1. 优质粮油产业。建立粮食生产激励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发展壮大粮油生产合作社、家庭农场,提高全区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严格耕地抛荒问责,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加强优质稻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大力发展优质稻,促进粮食生产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以推广“双低”油菜良种为重点,油菜播种面积达到2.5万亩,总产3000吨。

  2. 特色果蔬产业。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积极引进推广适合本地栽培的名优特新品种,培育、巩固、壮大特色果蔬产业基地,努力打造一批亲子果园、亲子菜园,形成一批产业优势明显、市场影响力大、产地带动力强的果蔬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3. 禽畜水产养殖产业。扩大牛羊等草食动物生产,发展高效水产养殖和特色家禽。大力推广果林放养特色家禽、稻田养鱼等种养综合模式,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4. 农产品加工业。坚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和质量安全战略,大力扶持湘村高科、味菇坊、乐开口、三和绿缘农业、成彬农业等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形成产业特色,逐步实现农产品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

  5. 休闲农业。立足区位优势,依托辖区内洪家山森林公园景区、仙女寨景区、乌石峰景区、孙水河沿岸等自然生态、山水田园景观,整合推动,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结合农业经营、农耕文化、农家生活,以及高速公路沿线交通便利条件,建设城郊休闲农业庄园,为城乡居民提供集“观赏、采摘、体验、娱乐”于一体的休闲农业乐园。到2020年,全区休闲观光农业发展形成规模,实现年接待游客300万人次以上,年经营收入6亿元以上,带动劳动力就业2万人以上。

  (二)抓新型主体培育,创新产业经营方式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流转承包地。推进优质农产品产业基地建设,发展规模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源头追溯制度,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品质。创新发展订单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引领农民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分享产业链收益。到2020年末,全区重点扶持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的农民合作社50个,家庭农场100个。

  (三)抓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创建,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有效衔接,完善区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积极创建具有区域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园。重点打造主导产业突出、产业特色明显、品牌效应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出台推进特色产业园发展规划,建设范围为万宝、杉山、石井、双江、水洞底、蛇形山等乡镇。特色农业产业园包括粮食、蔬菜、油料、水果、茶叶、中药材、畜禽、水产品等优势农产品。积极引导规模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休闲农业企业创建特色产业园,着力打造全区优势农产品集中产业区。

  (四)抓品牌建设,促进农产品市场营销

  一是推进品牌建设。加强农产品品牌包装、营销及宣传力度,把娄星特色农产品打造成娄星名片。鼓励农业企业申报“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积极参与各级农产品展销、评优、评奖活动,对通过国家认证的品牌农产品、获评国家级奖项的名优农产品的,给予奖励,培育打造一批娄星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二是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继续抓好抓实农村电商平台建设,积极推广“互联网+特色农产品”电商模式,对接全省、全国媒体平台、电商平台,直接为当地农民提供电商服务。建立健全适应电商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分级、采后处理、包装配送等标准体系。

  (五)抓食品安全监管,健全质量安全体系

  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全程监控。加强农产品检验检测、安全监管及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加强重大动植物疾病防控。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搞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建设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区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办、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分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经信局、城区电力客户服务中心、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畜牧水产局、区扶贫办以及金融部门等相关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两个“百千万”工程的支持力度,根据各自职能出台相关扶持措施,有关项目资金要向两个“百千万”工程倾斜,确保两个“百千万”工程取得实效。

  (二)加大扶持力度。将两个“百千万”工程建设纳入区财政预算。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捆绑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现有项目资金集中投向两个“百千万”工程。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扩大授信范围,提高授信额度,开发金融产品,创新担保机制,加强供需对接。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加大保险支持力度,扩大险种,提高理赔标准,提升各类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三)强化科技支撑。扎实开展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培训,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军人才。加强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建设,推广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一线创新创业。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开展科技决策和咨询、农业科技攻关研究、科技信息交流与服务、农业科技人才培训合作、农业科技产业对接等活动,为我区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示范带动品牌创建。

  (四)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 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号)等文件精神,在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设施用地、农业用电、税收减免、金融保险支持、农业补贴资金等方面给予农业产业化组织倾斜性扶持。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
83452 区农业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星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712/t20171207_83422.html 2017-09-27 LXDR—2017—00011

   娄星政发〔2017〕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娄星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娄星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4〕32号)和《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娄政发〔2014〕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按偿债资金来源分为两类:

  (一)财政性债务,即需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债务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借款。

  财政性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暂不包括学费收入、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二)融资性债务,即需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其他相关债务。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因政府部门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部门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政府部门举借,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第四条 财政性债务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融资性债务纳入收支计划管理,暂时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债务纳入收支计划管理。

  第五条 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和区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下设政府性债务管理办公室(简称债务办),债务办设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债务办主任,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性债务实施统一决策,统筹管理,根据区委、区政府审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决定资金的使用对象,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本细则履行各自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提出年度债务举借项目财政预算建议,根据政府性债务规模和财力状况,建立与总体规模和债务风险相适应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下称偿债准备金,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的1%)。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负责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指标预警体系,对政府性债务偿还能力、债务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定期报告政府。

  区发改局负责对经区委、区政府审定的政府投资涉及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参与政府性债务运行监管和风险控制。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实施审计和行政监督。

  举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控制

  第七条 每年11月底前,区财政局根据债务单位年度债务计划,结合本级财力等,提出下年度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总规模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区人大审查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债务单位规模限额。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债务规模限额,分解到各债务单位。各债务单位在下发的债务规模内编制年度财政性债务预算或融资性债务收支计划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相关程序审批后报区政府批准,向债务单位下发融资举债核准通知。

  第九条 财政性债务预算和融资性债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和决算原则上与部门预算同步进行。债务预算和收支计划编制要细化到具体的债务单位和项目,内容应当包括债务收入、使用、项目建设和还本付息等情况。财政性债务预算应在部门预算中单独设表反映。

  第十条 债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性债务预算或融资性债务收支计划,如需调整,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举债:

  (一)政府性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主体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的;

  (四)对上年度到期债务未偿还的;

  (五)未列入债务预算或收支计划的债务项目;

  (六)国家规定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预警管理。政府性债务以债务率(即年末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预警指标,以100%为警戒线。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禁止新增债务。区债务办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债务率超出100%的单位相应给予黄色预警,对债务率超出120%的单位相应给予橙色预警,对债务率超出150%的单位相应给予红色预警。对被警告单位,区债务办不再安排下年度新增债务指标,督促该单位采取措施将债务率降到警戒线以下,并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政府融资平台(娄星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娄星工业集中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举债,在全区债务规模限额内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不受限。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十二条 债务单位根据年度财政性债务预算或年度融资性债务计划举借财政性债务或依法提供担保,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债务办审批;债务单位举借除担保债务以外的融资性债务,应将收支情况按月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债务办备案。

  第十三条 债务单位举借财政性债务时,应向区财政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融资举债可行性论证资料;

  (二)融资举债核准通知;

  (三)项目融资意向书;

  (四)项目建设批复文件;

  (五)单位资信证明;

  (六)银行贷款卡;

  (七)偿还债务方案;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提供担保的债务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担保申请表。申请表应载明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名称,担保项目内容,担保债务的数额、期限、利率,债务人配套资金数额、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担保人偿还债务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项目建设批复文件;

  (三)偿还债务方案;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受理债务单位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是否符合公益性项目范围;

  (三)是否已纳入财政预算或融资性债务收支计划;

  (四)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五)融资财务成本、债务期限结构是否合理;

  (六)担保措施是否合法合规;

  (七)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债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禁止挪作他用。资金使用要注重实效,确保与项目实际进度相匹配。

  第十七条 债务单位和区财政局要共同建立政府性债务项目专门台账,每季末由债务单位、区财政局和金融机构三方定期对账,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债务单位在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区审计局审计后报送区财政局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十九条 对现有政府性债务逐项清理核实,确认债务主体,查清债务规模、资金用途、还款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消化存量债务。

  第二十条 债务单位必须按照融资协议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属于财政性债务的,由区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属于融资性债务的,债务单位要统筹安排资金,明确偿债时限,确保及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 下列资金可作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来源:

  (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单位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

  (三)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经批准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

  (六)经批准的其它资金。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偿债准备金,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防范债务风险。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的1%。

  第二十三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具体提取比例另行确定: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收回用款单位的垫付偿债准备金;

  (三)偿债准备金的增值收益;

  (四)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 债务单位偿还政府性债务发生以下情形的,可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

  (一)因资金周转困难,经批准需垫付偿还政府性债务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丧失还款能力的;

  (三)其他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列入政府性债务预算或收支计划;

  (二)有相应的资产作保障;

  (三)必须订立合同、协议。

  第二十六条 偿债准备金垫付期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未按期归还的债务单位原则上不能继续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要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偿债准备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七章 融资平台公司的名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区政府金融办等单位对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主要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含娄星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娄星工业集中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名录管理,并对其公益性项目与非公益项目进行分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按财政管理级次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基本账户开户审批单、公司章程等基础资料,连同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登记表上报至省财政厅。

  第三十条 融资平台公司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和使用偿债准备金时,必须出示省财政厅核发的《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登记卡》。

  第三十一条 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如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重新认定是否符合名录条件:

  (一)变更组织形式;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分立或者合并;

  (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未纳入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管理的任何其他企业法人,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八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要会同区发改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切实履行政府性债务监管职责,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大经费保障,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确保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四条 债务单位在举借、使用以及偿还政府性债务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在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填录,实时、全面、准确反映政府性债务变化,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送债务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要建立区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等管理系统的联系对接,夯实政府性债务管理基础。

  第三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 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评估。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非法向单位内部或社会集资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实行问责,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范围、超额度向平台公司发放贷款的,由人民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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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2 区财政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星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709/t20170914_79610.html 2017-07-14 LXDR—2017—00010

  娄星政发〔2017〕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娄星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 

  

娄星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积极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强化民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总体目标

  健全完善家庭、政府、学校履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监护督导,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父母作为家庭关爱保护的第一责任人,须切实履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要依照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要求,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人子女多联系、多见面,加强与学校老师和其他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孩子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属地监管,落实基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基层属地监管,落实必须的工作经费,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监督工作;建立准确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落实专门联系人每月动态管理;对外出务工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引导、督促对其子女依法履行有效监护。村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家庭及监护人基本信息,及时落实关爱保护措施和责任人;强化村规民约,实行外出务工人员报告备案制;指导外出务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委托监护情况的监督。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各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

  (三)加强政府服务,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齐抓共管合力。

  区民政局要积极牵头协调,推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提请领导机构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会同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要依法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区人社局要积极搭建留守儿童父母回乡就业创业平台,引导扶持城乡劳动者返乡创业就业,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区卫计局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儿童营养指导、计划免疫和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区公安分局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随父母进城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完善拐卖儿童案件侦办责任制,推进校园安全行动,指导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选派优秀民警担任中小学校外法制辅导员,对易发的交通、溺水、火灾等事故及打架斗殴、盗窃、吸毒及性侵犯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宣传,落实户口登记政策,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区司法局要积极做好有关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四)加强学校监护,发挥农村留守儿童主阵地作用。

  区教育局要发挥部门优势,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定期联系制度和结对帮扶制度,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区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积极建立教师关爱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团队,在寒暑假期间定期走访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开展关爱服务,有效预防农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不得收取择校费、赞助费或变相收费;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五)加强社会关爱,营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

  区总工会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加强与在家的农村留守儿童联系,履行家长职责,关爱留守子女的生活、学习和成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团区委要组织广大团员、少先队员和青年志愿者,依托城乡社区市民学校实施“四点半课堂”“七彩假期”“流动少年宫”等项目,开展“手拉手”“欢乐星期六”等活动;通过“青少年维权在线”、青少年服务平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干预和个案帮扶。区妇联要组织爱心父母、志愿者团队等,开展“结对帮扶”等关爱活动;依托相关载体开展家庭教育服务,提升留守儿童父母和监护人家庭教育水平;通过妇女儿童维权热线和法律服务团队,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家长提供心理咨询和维权服务;通过牵头与其他群团组织联手打造关爱行动,实现需求与服务有效对接。区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慰问和资助残疾儿童。区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此外,要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区公安分局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区公安分局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区公安分局及基层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区民政局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区公安分局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所属乡镇街道。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各乡镇街道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区民政局,在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排除风险隐患,做到发现、报告、转介、干预、帮扶工作有效衔接,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生活困难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女童等重点对象,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及时实施救助保护。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区民政局等有关单位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十六周岁以下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民委员会、区民政局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调动各方力量,资源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娄星区建立由区政府领导,区民政局牵头,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卫计局等部门负责,区妇联、团区委等群团组织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有关单位要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原则,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目标和职责,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工作切入点,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切实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狠抓能力建设。要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加强农村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现有“留守儿童之家”等关爱服务阵地作用,利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闲置资源,建设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确保2020年前实现村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全覆盖,并有统一标牌、有固定场所、有完善设备、有专人管理,能提供必要的托管服务。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区、乡、村三级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动员社会参与。要加强社会动员,发挥群团组织优势,调动社会组织、专业社工机构和各类志愿服务机构参与,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要发挥工会、关工委等群团组织作用,积极动员广大职工,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服务外包、公益岗位购买等多种形式,充实基层工作力量,丰富关爱保护内容。要积极引导市场参与,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帮助援建爱心家园、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中心和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要倡导社会互助,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综合采取学校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等管护形式,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注重政策宣传。有关单位要加强法律法规等宣传解读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要宣传报道关爱保护工作先进典型,及时曝光侵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动员引导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五)强化督查考核。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细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区政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综治考评内容,每年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任务不落实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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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10 区民政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维护娄底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通告]]>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709/t20170914_79604.html 2017-07-09 LXDR—2017—00008

    (娄星政通〔2017〕6号)

 

  娄底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以下简称“垃圾填埋场”)位于娄星区蛇形山镇泉塘村,占地640亩,总库容量为430万立方米。承担中心城区50万人的生活、餐饮垃圾的消纳,事关广大人民的生活秩序和所有机关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事关娄底的城市文明形象,事关娄底的发展环境。但前段,多次出现堵路拦车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严重影响了中心城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严重损害了娄底的形象。为切实维护垃圾填埋场周边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及《娄底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娄底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及所辖垃圾填埋场属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点保护单位及对象,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主动维护好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作业区内未经允许,禁止一切闲杂人员及非垃圾场内车辆的进入,坚决打击作业区内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三、禁止在垃圾运输通道上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设阻拦车。

  四、严禁在作业区周边从事一切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禁止搭建一切危害垃圾场正常作业的构筑物、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五、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六、如有涉及到垃圾填埋场项目建设的合理合法诉求和意见,统一到娄底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建设群众接待室(地点:蛇形山镇泉塘村村部)反映,由接待室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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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04 娄底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环保拆迁项目娄星区指挥部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星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709/t20170914_79606.html 2017-07-09 LXDR—2017—00009

  娄星政发〔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星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7年7 月 9日 

  

 

娄星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娄政发〔2017〕14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对涉及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的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电子竟价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或者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具有统一的制度和标准、有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库管理、统一现场监管、统一服务收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主管机构,领导、协调、决策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负责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审计局、区政府法制办和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其主要职责为:承担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征集、初审、上报评标专家;建立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录,指导、监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职责:

  (一)发改部门负责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法人和工业项目、能源项目及无行业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二)经信部门负责信息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三)财政部门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进行政策性指导和行政监督执法,负责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四)住建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包括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区里负责建设的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六)水利部门负责防洪(包括城市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七)卫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药品、医疗用耗材和医疗仪器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八)国土资源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项目加强监管。

  (九)行政监察、审计和法制部门负责对同级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审计和监督,对违法违纪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章 平台交易项目范围

  第七条  全区范围内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电子竞价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或者中标人的下列交易活动,必须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且依法应当招标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标选定建设监理、勘察、设计、装饰装修、市政建设、园林绿化、材料设备采购单位以及采用PPP等融资方式建设的工程项目单位等;

  (二)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设备、材料等;

  (三)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

  (四)国有资产及股权的转让处置;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含招拍挂出让和协议出让)和排污权交易;

  (六)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特许经营项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车牌号码拍卖等;

  (七)招标选定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中介服务机构的;

  (八)招标选定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复垦和农村土地整治、扶贫开发、移民开发、重大科技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

  (九)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区内政府融资平台在娄实施的项目;

  (十)拍卖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

  (十一)拍卖司法机关没收财物的;

  (十二)其他按规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以上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到其它交易平台交易的,须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上级行业主管要求必须到省交易平台交易的,必须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备案。

  第四章  交易规范

  第八条  招标文件和澄清、补充、答疑、中标公告等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必要时可成立审查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查(行政监督部门回避),审查合格后经招标采购人(以下简称招标人)盖章后才能发布。所有交易项目的信息除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发布外,均应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第九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文件不得设定现场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等程序;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政府采购项目除外),不得指派业主评委;交易项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审)等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一条  国有投资项目(含全资、控股,下同),投标人必须从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获取交易项目的招标文件。经保密部门认定涉密,需要设立招标文件现场获取程序的,须报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参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本办法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投标资格条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人为抬高或降低投标资格条件,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和本办法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接受投标人的疑问,并全面、清晰、实质性地回答疑问。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所有内容(包括报价清单、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扫描。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并以PDF格式制作成电子版商务部分文件,刻录入光盘或存入u盘,随投标文件密封后一同在开标之日提交给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提交的电子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报价清单外)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告》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依法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及其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项目。

  第十四条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进行招标时,在投标人超过9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9家投标人进入投标文件正式评审环节,以节约评标时间、降低评标成本。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入场交易项目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结算付款。

  第十六条  鼓励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竞价系统采购通用货物,节省采购交易成本。

  第十七条  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特定供应商或推荐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的,必须经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报告预防腐败机关。

  第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中标(成交)通知书,依法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出。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依法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湖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现场监督人员要对抽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设定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小时。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等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全封闭进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除评标、评审专家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评标室。代理机构等人员送交评标评审必需资料时,必须在2名以上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才能进入评标室。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磋商过程中,代理机构可以派1名工作人员参与记录,参与记录的工作人员不能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室,不得发表诱导性言论,在谈判、磋商结束前,不得离开评标区域。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达到法定的最大值,且必须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通过银行电子保证金系统转账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的现场监督,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重点项目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包括:

  (一)采用PPP等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五)政府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七)采矿权挂牌出让起始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

  第五章 代理机构选择

  第二十三条  建立区公共资源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名录(以下简称选择名录),内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个子名录。选择名录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各自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对应的业务。区本级国有投资项目代理机构须在选择名录中选择。

  第二十四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选择名录的建立和管理,并指导招标采购人依照本办法选择代理机构。需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选择代理机构,并委托其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加入选择名录的代理机构,必须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娄星区加入公共资源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名录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三)在娄星区分支机构、办事处或法人机构相关材料(场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纳税或免税证明、员工交纳社保证明等);

  (四)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两年无违规行为证明;

  (五)依法依规代理服务的承诺书;

  (六)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被查实提供虚假证明的,代理机构两年内不能申请加入选择名录。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加入选择名录程序: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附送相关材料;各行业招标采购监督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加入选择名录。

  第二十七条  选择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代理机构违法违规情况对选择名录随时进行删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代理机构依法开展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程序:

  (一)招标人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娄星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表》。

  (二)招标人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代理机构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应明确代理机构资质要求、代理项目的基本情况、代理费用上限、抽取代理机构时间和地址等内容。发布投标邀请书至抽取代理机构的时间不应少于3日。

  (三)招标人从报名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3家代理机构,并根据其报价,按从低到高的顺序明确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如报名的代理机构报价相同,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

  (四)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1个工作日内,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中标侯选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行业规定与第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送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如第一中标候选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代理的,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招标人按排名顺序选择其他代理机构。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不能承担代理业务的,招标人要及时重新启动选择程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行综合监督,由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行政监察,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凡重点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前必须向预防腐败机关报告,以有效预防腐败问题发生。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对评标、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询价、谈判、磋商等活动实行监督。

  第三十条  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监督,规范现场监督小组人员构成。公共资源交易一般项目现场监督小组由2-3名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组成;重点项目现场监督小组由1名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2—3名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和1名行政监察人员组成。每次交易结果必须经现场监督小组人员签字认可。

  第七章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

  第三十一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的围标串标行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

  (一)一人或数名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二)投标人代替其他投标人领取和提交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的: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且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四)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指使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的;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招投标事宜的;

  (八)不同投标人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地域无关联的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非正常一致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相近,但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分部分项报价组成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部分项报价有差异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且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十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十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投标人、同一资金账户缴纳或者向同一投标人、同一资金账户退还的;

  (十六)他人举报或者投诉,经查证投标人确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十七)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围标串标情形。

  以上第(一)至(六)款所列情形由相关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直接认定,第(七)至(十七)款所列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在评标报告上予以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前条规定,认定围标串标行为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按规定认定围标串标行为的,由相关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委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认定是否围标串标有争议时,通过无记名表决方式决定,以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定的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代理机构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三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务。

  第八章 标后监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凭招投标监管部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才能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规定内容的承包合同,不得与中标单位再次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任何协议。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应当到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发现中标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关键技术人员不到岗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采取收取违约金、终止合同等方式处理,并及时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交易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概算审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再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对未经规定程序批准而增加的投资规模,一律不予认可,并按《娄星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对交易活动及标的物交付(包括项目建设)过程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责令暂停交付标的物或建设施工,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项目已竣工交付使用或标的物已交付完成的,责令招标人或项目建设单位追回中标人不当得利。

  第三十九条  建立招标后普查与联动执法检查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每一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合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备案登记。发改部门要牵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政府法制和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不少于10%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资金预算、合同完成验收、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情况和非法转包、擅自变更投资规模、修改合同等事项。   

  第九章  通报制度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通报,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经查实,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参与围标、串标的;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恶意质疑投拆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有行贿、受贿行为的;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二)经查实,参与产权交易的竞标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成交的;参与围标、串标的;有行贿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交纳成交价款的;竞得相应产权后不按约定及时开发利用,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三)经查实,评标专家有受贿行为的;不公正评标,相互串通、倾向性评标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不遵守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行贿、骗取中标、泄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取消评标资格;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区发改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区住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和各自职责、行业特点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或操作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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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06 区发改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星区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娄星区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709/t20170914_79602.html 2017-06-27 LXDR—2017—00007

  娄星政发〔20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星区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娄星区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7日

  

娄星区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

 

  2012年,娄星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娄星区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将妇女发展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强化政府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全社会的宣传动员,积极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五年来,全区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职,《娄星区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实现,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五年是我区妇女发展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但是受多种因素制约,我区妇女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从现在起到2020年,是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1〕24号)、《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湘政发〔2016〕24号)、《娄底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娄政发〔2017〕12号)和《娄底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区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营造和谐发展环境。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和谐、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平等、和谐发展。

  3.坚持立足实际,推动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突出重点发展领域。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体目标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8/100000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5%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较好控制。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推动区家庭心理关爱工程项目的深入实施。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加强妇女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协同攻关,强化生殖健康与妇科重大疾病防治科学研究,加强对妇女健康主要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等的研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推广促进妇女健康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深入研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妇幼保健等方面带来的新挑战,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知识普及覆盖率达到80%。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大力实施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加大检查与救助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救助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健康服务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加强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研究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将青少年纳入重点宣传范围,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9)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开展反对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医疗干预服务,多部门联合为妇女提供知识普及、医疗及法律援助服务,改善妇女身心状况。

  (10)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

  (11)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达到80%,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3%,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0%,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7)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

  (8)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8年。

  (9)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以下。

  (10)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策略措施:

  (1)在教育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资助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着力保证留守女童入园。

  (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家庭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和贫困家庭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5)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6)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扶持农村和贫困家庭妇女和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培训机会。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能力。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积极开展残疾妇女职业技能培训。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继续扫除妇女文盲。通过组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

  (10)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11)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学校女性学学科建设。在社科基金等科研基金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12)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课程和教材相关指导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13)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相关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14)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专业选择的影响。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更多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研究。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4)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

  (6)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8)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保障力度。深入研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女性就业带来的挑战,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深入研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妇女就业等方面带来的新挑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合理配置资源,增强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计划,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和家政服务电商平台等新型孵化模式,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为妇女创业提供技能培训、跟踪指导等服务,按规定落实国家相关税费减免、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和帮助妇女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不断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创业培训及孵化服务,推动女大学生创业就业。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就业。

  (6)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完善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8)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不断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0)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11)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各项农业补贴。围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多种形式创业就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2)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订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创业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贫困妇女倾斜。引导贫困妇女积极参与精准脱贫行动计划,到2020年实现脱贫。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严格落实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要求。

  (2)换届时,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交叉任职的不重复计算。

  (3)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

  (4)县(处)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7)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6%以上。

  (8)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2.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类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选拔、聘(任)用、晋升中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建立培养、选拔女干部情况动态监督机制,将目标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决策时,充分听取女性人大代表、女性政协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符合法规要求,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将法定女性职业群体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6)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政策,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保障。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推进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全覆盖。逐步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女性职工的生育权利。

  (3)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管理和经办资源,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补充保险相衔接,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覆盖率和统筹层次,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8)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多方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为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区、社区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6)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增加区、乡镇街道妇女活动场所。到2020年,区本级至少建立1个妇女活动中心。

  (8)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人口自来水普及率提高到80%以上。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85%左右。

  (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10)倡导妇女参与生态建设,践行低碳生活。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和美丽家园建设。

  (11)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2.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相结合,不断丰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党校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使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加强新闻媒体对妇女工作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

  (5)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农村和贫困家庭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6)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7)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传统与现代传媒作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引导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8)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9)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0)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主动性。

  (11)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自来水工程,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12)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13)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4)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受灾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2)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2.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建立健全地方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对本地区涉及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咨询评估。对现行政策中与性别平等原则不符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确保性别平等理念在政策中得到体现。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地方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7)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及人民调解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8)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9)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区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11)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征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4)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依法为涉法涉诉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规划。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区妇儿工委办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乡镇街道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街道妇女发展规划。全区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区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将规划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逐步增加。重点扶持农村、贫困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妇女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政府及各任务单位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建立抄送制度,凡涉及妇女发展的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规范性文件等,各任务单位应抄送同级妇儿工委。健全报告制度,各任务单位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实施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妇儿工委全体会议,实行成员单位述职制度,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妇女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实施工作效果,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区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规划监测统计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统计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区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区、乡镇街道两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区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娄星区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

 

  2012年,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娄星区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将儿童发展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等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五年来,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加快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政策,强化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责任,促进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全区儿童事业取得了历史性进步,这五年是我区儿童发展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但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我区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依然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从现在起到2020年,是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儿童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对儿童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促进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的重大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娄底市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娄底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区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所指儿童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的人。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城乡区域儿童发展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3.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体目标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5‰和9‰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意外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降低18岁以下儿童意外伤害所致死亡率、残疾率。

  (4)防控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5)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降低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出生体重发生率降低到5%以下。

  (11)提高中小学生身体素质。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5岁以下儿童肥胖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12)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3)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4)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贫困儿童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区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服务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区、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儿科医生数量配备,扩大高校招生和培养比例。在儿科、儿童保健人员职称评定方向给予政策倾斜。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深入研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儿童保健等方面带来的新挑战。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建立培训示范基地。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咨询、指导、干预等服务。逐步扩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均达到80%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落实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健全产前筛查诊断网络,提高网络机构诊断服务能力,早诊断、早干预。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跟踪随访,扩大筛查病种。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5%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扩大免疫规划范围,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研发和生产,扩大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科用药品种和剂型范围,完善儿童用药目录。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先天梅毒和乙肝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6)预防和控制儿童意外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意外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意外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育儿技能水平。加强医疗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8)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9)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开展家庭育儿技能培训,帮助家长或监护人掌握促进儿童生长发育和健康的技能。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成瘾物质使用。 

  (10)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知识课程。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1)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2)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

  (3)义务教育巩固率稳定在98%以上。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3%。

  (5)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扩大,办学质量提高。

  (6)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薄弱学校数量减少。

  (8)教育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

  2.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3)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坚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和“全面改薄”进程,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场所达标建设,基本实现办学条件现代化,消除城市义务教育“大班额”、农村学校“大通铺”问题。建立区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区管校聘”及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优化高中阶段学校布局,推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协调发展。扶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高中学校建设。继续办好示范高中,推进特色高中、综合高中建设,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率先对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

  (5)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卓越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支持建设一批区域特色鲜明、对接产业紧密、办学定位准确的卓越职业院校。实施特色专业体系建设计划,扶持建设一批示范性特色专业群和特色专业。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改善基本办学和实习实训条件,建设开放型公共技能实训基地,支持区域性、行业性公共实训中心建设。支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

  (6)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

  (7)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完成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科学制定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比例要达到全市幼儿园总数的70%以上。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格局。鼓励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富余公共资源改建成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坚决依法取缔无证幼儿园,努力丰富幼儿园教育环境,提高保教质量,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办学水平。

  (8)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9)关爱留守儿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有效运行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10)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和寄宿制残疾学生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为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提升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和教育质量。

  (11)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12)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各个方面。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3)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建立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4)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育人制度体系。推进管办评分离,构建学校依法办学,政府、社会、师生广泛监督的现代学校制度体系。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九年一贯制学区管理新模式。推进教师资格、职称、定期注册制度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

  (1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强化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意识。构建以师范院校为骨干,综合类高等院校为支撑,优质中小学实践基地为基础,教师发展中心为纽带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扩大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规模,到2020年,使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成为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补充的主渠道。实施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名师名校(园)长“十百千万”工程、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程。

  (16)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提高农村中小学校接入互联网的比例,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17)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创造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

  (18)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1.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通过家庭寄养和收养帮助孤儿回归家庭。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区本级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2.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3)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医保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5)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完善艾滋孤儿救助机制。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严格规范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

  (9)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区、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1.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3)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增加乡镇办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城乡社区配备专(兼)职社会工作者或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机构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为儿童提供社工服务。到2020年,区本级、各乡镇街道至少建立1个儿童活动中心。

  (8)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2.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所有中小学校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限制、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7)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9)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0)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切实加大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力度,建立和运行社区儿童服务和保护体系,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1)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家书屋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3)增强儿童生态环保意识。创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阵地,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14)加强儿童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1)保护儿童的政策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治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2.策略措施:

  (1)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工作。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政策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建立儿童虐待问题强制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可操作的监护权干预和转移办法,依法剥夺严重虐待儿童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健全儿童权益保障网络。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维权服务,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儿童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确保儿童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提高儿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社会、家庭对维护儿童权益的认识和实践能力。

  (10)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门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

  (11)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做好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区妇儿工委办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乡镇街道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街道儿童发展规划。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区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本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儿童发展的经费投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儿童发展主要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及各任务单位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建立抄送制度,凡涉及儿童发展的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规范性文件等,各任务单位应抄送同级妇儿工委。健全报告制度,各任务单位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区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实施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实行成员单位述职制度,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儿童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规划实施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规划实施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培训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儿童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果,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区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区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区政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

  (四)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市、区两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区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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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02 区妇联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乱埋乱葬、修建豪华墓、大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707/t20170718_77936.html 2017-06-08

                   LXDR—2017—00006                   娄星政通〔2017〕5号

    为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移风易俗,推动美丽娄星建设,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湖南省民政厅等9厅局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639号)、湖南省民政厅等8厅局委《关于印发<全省乱埋乱葬、修建豪华墓、大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714号)要求,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乱埋乱葬、修建豪华墓、大墓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凡建造在三沿六区”和火葬区范围内的现有坟墓,均属专项整治范围( “三沿指高速公路及连接线、国道及省道、铁路等主干道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六区指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二、凡在上述范围内修建的豪华墓、大墓、“活人墓”的墓主,必须在本通告颁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前,到坟地所属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进行登记、核实。

三、对三沿六区”和火葬区已建坟墓,能够迁移的必须迁移;不能够迁移的要进行整改,拆除硬化物及附件,深埋、不留坟头,植树植花植草绿化遮挡,达到恢复植被、不影响生态环境、美观的效果。对“活人墓”,一律拆除。对超标准修建豪华墓、大墓,由坟主或亲属在8月底之前按要求自行整到位。对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规定方式自行进行整治或顶风违规新建坟墓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依法予以处置 

四、对乱埋乱葬破坏耕地、林地的,由国土、林业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对私自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建造坟墓销售的,由民政、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置。从本通告颁布之日起,三沿六区和火葬区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建坟墓,不得对旧坟进行翻新扩建。

五、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遗体违规土葬、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对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及时介入处理。

六、对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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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36 区民政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兵役登记通告]]>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704/t20170418_75141.html 2017-02-27 LXDR-2017-00004

    娄星政通〔201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将我区2017年兵役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兵役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至6月30日。

  二、凡常住户口在本区,2017年12月31日前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武装部兵役登记站或登录“全国征兵网”(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

  三、兵役登记期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要对往年已经登记的年满18岁至22岁的应征公民进行复查、复审;对19岁至22岁(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放宽至23岁、本科毕业文化程度放宽至24岁)年龄段内没有登记过的,必须进行补登。

  四、男性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阻扰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今年报名应征的青年必须是经过兵役登记并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人员。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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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1 区人民武装部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星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704/t20170418_75144.html 2017-02-15 LXDR—2017—00003

  

  娄星政发〔2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星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5日

  娄星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6—2020年)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实现全民健身常态化,建设健康娄星、幸福娄星,根据《湖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湘政发〔2016〕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依法治体,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大力倡导“人人热爱体育、全民健身强体”理念,以“人文娄底、幸福娄底”为指导,以“健康娄星、幸福娄星”为抓手,发挥全民健身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等方面的多元功能与作用,为助力娄底后发赶超做出体育应有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区人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60%,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趋完善。

  (一)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人数比例达到40%。全区人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率为90%,优秀率为20%。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为85%以上,优秀率为18%。

  (二)城乡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不断完备。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0平方米,100%的社区、行政村建有体育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积极向社会开放。

  (三)100%的乡镇、街道建有体育组织。

  (四)获得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全区人口的1‰,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五)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不断完善。

  (六)全民健身服务业蓬勃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全力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和本实施计划作为依法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促进区域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充分发挥部门协调联动作用,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本地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要把全民健身工作作为本单位、本部门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综合评估、精神文明建设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指标。

  ?2. 确保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全区财政预算,并随着我区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也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积极筹措经费,增加对全民健身工作的投入。

  (二)大力推进体育生活化建设

  1. 健身活动要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突出健身性、参与性、趣味性。不断创新体育健身活动形式和方法,研究创新全民健身网络服务平台和内容,开展线上线下的网络健身服务,提高活动生活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各单项体育协会要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2.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以乡镇、街道篮球比赛、区直机关篮球比赛、乒乓球赛、羽毛球赛、徒步越野比赛、广场舞比赛、8.8全民健身日活动、社区运动会等区级大型示范性活动为契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要坚持开展工间(前)操合业余体育健身活动。实现周周有活动、月月有亮点、季季有高潮、年年有创新。100%的乡镇、街道创建体现本地区特色和风采的“一街一品牌、一乡一特色”群众体育品牌活动,使健身活动项目更加丰富,扩大我区全民健身活动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

  (三)加快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

  1. 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十三五”时期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2. 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坚持“建管并重,以管为主”,完善管理职责,不断提高器材使用率和完好率。以需求为导向,针对有实际需求的地区,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完善申报程序,对具备建设条件的社区、村,积极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努力实现100%的社区、村全覆盖,通过增加体育硬件设施,满足群众多元化健身需求。

  3. 全区公共体育设施要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开放。积极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和奖励资助,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四)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

  1.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

  一是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拓宽培训渠道,形成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网络。在全区晨晚练辅导站、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各单项体育协会、已配建的全民健身工程等实现社会体育指导员配备100%全覆盖。改革培训方式,在继续确保技能传授型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数量的同时,重视培养组织管理型社会体育指导员,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体育指导服务活动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二是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建立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定期培训制度,强化服务和管理意识,提高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三是加强全民健身骨干队伍建设,确保全民健身骨干队伍的稳定性,加大对骨干队伍的培训力度,确保其工作的连续性。

  2.加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发挥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体育科研人员、体育院校学生等的作用,不断扩大全民健身志愿者队伍。与文明办、民政、团区委等部门和单位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和组织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利用全民健身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定期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学生优惠开放体育场地,提供健身服务,将全民健身与志愿服务相结合,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全民健身、共同投入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法制建设和宣传工作

  1.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加强对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湖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和本实施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保证各项规定的全面执行。

  2. 建立全民健身宣传的长效机制,发挥全区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宣传全民健身工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要不断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

  3. 树好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典型。以每2年一次的综合评估工作为基础,对全区的群众体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设立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社区“健身明星家庭”、“健身之星”以及“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 等奖项,以点带面,鼓励乡镇、街道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体健身活动,激励广大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评选乡镇、街道“健身品牌特色队伍”,以奖代投,扶植乡镇、街道打造精品健身队伍,组建能够展现我区各乡镇、街道群众健身风采的成规模、有特色的体育健身队伍。

  (六)加大科学健身指导力度

  1.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修订完善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国家残疾人体质测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达标活动,深入实施《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坚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2.进一步完善国民体质测定和监测系统,动态监测我区国民体质变化情况。对测试数据进行科学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合理化的对策和建议,为指导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提高我区居民综合素质,全面提升我区区域文明程度,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通过国民体质检测工作,实现对居民健身指导从个体指导向群体指导的转变,从事后指导向事前干预的转变,从单一部门向部门联动的转变,最终实现不断提升我区居民素质的目的。促进我区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普及,并推动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社区国民体质测试站。

  3.每年在全区推广1—2项群众优秀健身项目,增加群众健身项目的多样性,带动基层健身队伍科学健身、挖掘特色。积极开展以传播科学健身为主要内容的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向全区各社区、村发放赠送光盘、展板、书籍等,通过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帮助居民树立健康的生活理念,使群众对科学健身、健康生活的认识进一步得到提高。

  ?(七)促进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

  扶持大众化营利性体育健身休闲场所运营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健身休闲产业,推动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发展。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加快体育健身休闲专业人才培养。加快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全民健身服务水平。

  (八)充分发挥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作用

  ?1.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体育组织组成的行政管理网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成的社会团体管理网络,体育总会、单项协会组成的体育社团指导网络,社区和行政村等组成的基层体育运行网络的作用,相互联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加强协调和发挥区教育局、区农办、区老龄办、区残联等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统筹各类人群体育均衡发展。

  一是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农村体育以行政村为重点,将农村体育工作纳入全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完善文化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参加湖南省“一县一品”创建活动。统筹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乡镇、街道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均衡配置,增强农村基层体育公共服务能力利用好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组织具有农村地区特色的群众体育活动,办好农村地区农民运动会。

  二是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将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和重要评价内容。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继续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倡导科学、健康的体育健身和生活理念,不断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培养青少年学生养成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三是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广泛开展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老年人教育机构开设体育课程,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的设施,社区服务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

  四是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手段。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项目。办好残疾人运动会和健身展示活动。

  五是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充分发挥体协、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等各类组织的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组织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鼓励全区企业制订针对职工的体育健身指导方案,为职工参与体育健身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体质测试活动。积极开展外来务工人员体育活动,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

  3.加强对单项体育协会的扶持,建立体育社团层级管理体系,根据各协会自身特点,梳理会员基本情况。根据年龄、住所、所涉及乡镇、街道分层统计,以乡镇、街道地域为服务辖区、以社区居委会、家为基本单位,以社区或站点为基础开展活动;加强体育社团年终考核评定体系的建立。加强单项体育协会作用,以“市场机制、高效运作、自我发展、做大做强”为社团实体化发展原则,着力解决体育协会发展思路、发展信心、发展方式、发展质量、发展后劲等问题,逐步实现单项协会实体化,到2020年我区体育社团数量达到30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实施计划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进。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工作,由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类体育组织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成效评估

  区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湖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和本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9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各乡镇、街道要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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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4 区文广新体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H7N9流感防控工作的通告]]>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704/t20170418_75134.html 2017-01-25   LXDR—2017—00002

  (娄星政通〔2017〕2号)

  为全面加强动物H7N9流感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省、市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22日起,在潭邵高速娄底南收费站出口、长韶娄高速娄底北收费站出口设立动物H7N9流感临时检查站,禁止已报告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和农业部监测到H7N9流感病毒阳性样品地区的活禽进入我区。

  二、由商务、工商、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全力加强监管,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准入,加大活禽检疫监测频率,确保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卫生安全。加大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

  三、由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配合区畜牧兽医等部门做好摸底排查和采样监测工作,扎实做好本地进入市场交易活禽的监管,确保消费安全。

  四、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24小时专人值班,加强信息沟通,强化部门协作,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目前全区抽检的1204个血清样本全部呈阴性,且人感染H7N9流感病毒完全可防可控可治,请广大市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科学理性应对。尽量避免接触禽类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避免暴露于活禽交易市场、养殖场等场所,勤洗手、多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H7N9流感病毒对热敏感,65℃加热30分钟或煮沸(100℃)2分钟以上可被杀死。熟透的鸡、鸭肉、蛋类可放心食用。如发现有发烧、咳嗽、咽喉痛、全身不适等症状请及时到娄底市中心医院就医,早诊断、早发现、早治疗。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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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4 区畜牧兽医水产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娄底一大桥南侧经营花草苗木的通告]]>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704/t20170418_75137.html 2017-01-11 P.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6pt } SPAN.10 {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SPAN.15 {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P.MsoFooter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9pt } SPAN.msoIns { COLOR: blu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text-underline: single } SPAN.msoDel { COLOR: red; TEXT-DECORATION: line-through } .TRS_PreAppend DIV.Section0 { page: Section0 }

LXDR—2017—00001

 

  (娄星政通〔2017〕1号)

  为加强娄底一大桥南侧周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周边居民群众正常出行,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娄底一大桥南侧至望湘门道路两侧经营花草苗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娄底一大桥南侧至望湘门道路两侧摆放花草苗木、经营花草苗木(门店范围内的除外)。

  二、如违反相关规定摆放花草苗木、经营花草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举报,并由城管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电话:8512979。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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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7 区城乡综合管理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市娄星区城北烟花鞭炮厂等4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关闭的决定]]>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701/t20170106_70465.html 2016-12-26 LXDR—2016—00010

  娄星政发〔201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1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娄政办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娄底市娄星区城北烟花鞭炮厂、娄底市娄星区城西烟花鞭炮厂、娄底市娄星区水口烟花鞭炮厂、娄底市娄星区娄阳烟花爆竹厂实施关闭。区安监局要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好善后有关事宜;区直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配合,确保完成关闭任务。

  附件:娄底市娄星区城北烟花鞭炮厂等4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

  娄底市娄星区城北烟花鞭炮厂等4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所在地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

  娄底市娄星区城北烟花鞭炮厂     付永良        杉山镇木山村      湘YH安许证字〔2016〕011046

  娄底市娄星区城西烟花鞭炮厂     李时文        石井镇水口村      湘YH安许证字〔2016〕021599

  娄底市娄星区水口烟花鞭炮厂     谢建航        石井镇水口村      湘YH安许证字〔2016〕021045

  娄底市娄星区娄阳烟花爆竹厂     罗建平        大科办事处方石村  湘YH安许证字〔2016〕01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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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65 区安监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清理规范结果的决定]]>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612/t20161206_69384.html 2016-10-22 LXDR—2016—00009

  娄星政发〔20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区政府决定将第一批清理规范后予以保留(含合并)的24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附件1)和取消的3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附件2)予以公布。

  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第一批清理规范予以保留(含合并)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附件:2.第一批取消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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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84 区优化办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610/t20161028_67054.html 2016-09-01 LXDR—2016—00008

  娄星政发〔20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5〕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5〕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娄政发[2016]6号),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2项、区本级承接新增行政审批事项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18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2项)

        2.承接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项)

       3.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8项)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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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54 区编办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 信息采集工作的通告]]>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610/t20161020_66592.html 2016-06-03   

LXDR—2016—00007

   (娄星政通〔2016〕5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人口规范化、社会化、信息化服务管理水平,根据《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78号)、《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娄底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实”信息采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娄办发〔2016〕19号)和《中共娄星区委办公室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实”信息采集工作意见》(娄星办发〔2016〕8号)要求,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集对象:全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清理核对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的地址信息、房屋基本信息、租赁信息和实际居住人员信息。

  二、采集时间:从2016年4月1日一12月31日。

  三、采集方式: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工作人员和公安局社区民警、辅警以及单位、院落、大型企业等相关工作人员持证逐户上门采集和核实信息,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四、采集获得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信息采集以外的目的,泄露信息造成影响和后果的,按照相关程序追责。

  五、所有公民和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参与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采集所需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不按规定登记、申报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特此通告。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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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92 区统计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606/t20160601_57793.html 2016-05-12 LXDR—2016—00006 

  娄星政发〔20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其生活质量,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民发〔2016〕4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娄政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娄星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娄星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省定最低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省定最低标准)。补贴标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申办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填写提交《娄星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区残联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区民政部门报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2016年7月1日前申报两项补贴并获批准的,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2016年7月1日以后申请的,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在2016年7月10日前要将残疾人2016年第一、二、三季度补贴发放到位。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通过金融机构拨入残疾人账户。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民政、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政策衔接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星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星政办发〔2015〕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资金管理

  (一)补贴资金分级负担,中央和省财政按全省最低标准平均补助50%,市、区两级各负担25%。

  (二)两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抓好制度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人员、补贴资金、工作经费制度准备,及时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做好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基础数据的录入监管、实时监测、对比、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强化监督管理。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实际残疾程度和残疾人证等明显不符的,要及时纠正。民政部门应当在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无关的信息。

  对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残疾人证或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无故拒不审批或不按行政审批时效办理的以及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等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区民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在5月1日前要分别完成对乡镇街道和村(居)有关干部的培训。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搞好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的调查摸底,调查摸底工作在5月15日前完成。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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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93 区民政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606/t20160601_57785.html 2016-04-07   

LXDR—2016—00004

    娄星政通〔2016〕3号

  为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水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整治采洗制砂业和废旧塑料加工业

  全区所有采洗制砂企业和废旧塑料加工企业均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规划、国土、水利、环保等部门许可手续(废旧塑料加工企业还必须办理商务部门备案手续),并具有完备的环保设施;凡未取得上述合法许可手续的采洗制砂企业和废旧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及加工点,限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自行关闭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与建(构)筑物。

  (二)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涟水河红卫坝至涟钢铁路桥段、孙水河石埠大桥至落花洲段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孙水河荷叶坝至石埠大桥段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根据有关规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关闭。

  上述区域内,现有的洗砂场、搅拌站、畜禽养殖场(点)等建设项目或设施,限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关闭或退出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与建(构)筑物。

  二、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关闭并拆除违法建设设施与建(构)筑物的违法企业及加工点,由供电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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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5 区环保分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仙女寨植物园管理的通告]]>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606/t20160601_57788.html 2016-04-07   

  

LXDR—2016—00005

  娄星政通〔2016〕4号

  随着城市北扩南移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和“生态美区”战略的深入实施,仙女寨植物园已初具规模,成为了娄底人民共享的宝地。为进一步加强仙女寨植物园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城建〔2013〕7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人爱园,文明游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园内规章制度。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严禁携带任何危险品入园,不打架斗殴,严禁在植物园内进行黄、赌、毒及非法集会等活动。

  三、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乱扔垃圾、杂物。

  四、爱护花草树木及园内设施,不攀树折枝,不采花摘果,不踩踏草坪,不损坏任何物品、树木、设施等,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由公安机关或有关主管单位依法处罚。

  五、严禁在园内烧烤或自带燃料从事野炊等活动,严禁随意焚烧垃圾及树叶,违者依法从严处罚。

  六、严禁在园内乱搭乱建房屋及临时建(构)筑物;严禁乱建坟墓,违者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遵守各种游乐设施的规则和注意事项,确保人身安全。

  八、儿童游园必须由监护人看护。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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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8 区绿化办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603/t20160329_54296.html 2016-03-18 LXDR—2016—00003

  娄星政发〔20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5〕4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娄政发〔2016〕3号)精神,现就我区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本区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娄星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国发〔2015〕3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区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区人民政府将对农业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附件:娄星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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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96 区统计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实行禁伐、封山育林的通告]]>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603/t20160329_54292.html 2016-01-08 LXDR—2016—00001

    娄星政通〔2016〕1号

 

  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切实减少森林资源消耗,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全面改善和提升我区作为中心城区的生态质量,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林业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实行禁伐、封山育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稳定增加森林覆盖率和增加活立木蓄积量为目标,按照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对全区境内所有山林实行封山育林。

  二、封山育林期限: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三、禁止在封山育林期间从事下列行为:

  (一)商品性林木采伐;

  (二)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及河道两旁林木采伐;

  (三)未经批准从事涉林开垦、采砂、采石、建墓地等活动;

  (四)擅自移动、破坏封山育林标志等设施。

  四、在封山育林期内,对五种特殊用材实行采伐专项审批管理,即农民确需采伐的自用材;实施林业工程项目需要采伐的林木;因发生森林病虫害、火灾需要采伐的林木;开辟森林防火带、电力和通讯线路、防洪抢险及安全排险需要采伐的林木;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的林木。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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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92 区林业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512/t20151208_50390.html 2015-12-04 LXDR—2015—00014 

  娄星政发〔201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4日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合同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民事经济活动,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防范政府合同风险和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属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二)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承包、养护、租赁、买卖等合同;

  (三)行政征收补偿、征用补偿、委托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招商、合作合同;

  (六)借款、融资、补贴合同;

  (七)政府采购合同;

  (八)重大公共课题研究项目招标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属单位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政府合同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是政府合同的专门审查机构。政府法律顾问团在法制机构的具体联系下按照行政首长的安排履行审查责任。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和其它重大的政府合同应当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合同的谈判、拟定、变更及纠纷处理等情形时,应当邀请区政府法制办协助和参与。

  第八条 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方式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超越职责和使用范围,将国有资金转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租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政府合同;

  (五)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私自对外签订合同;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二章 合同起草

 

  第九条 起草政府合同,应当明确承办单位,由其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区人民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时,承办单位为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工作部门。

  第十条 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合同标的情况;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订立日期;

  (九)合同文本、附件、其他材料交换方式;

  (十)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规定要求的。

   第十一条 在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政府合同风险评估,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政府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在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材料。调查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承担,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起草政府合同,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其他相关单位对政府合同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调。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属单位不得订立政府合同。

  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政府合同的管理。

  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程序签订政府合同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前将相关法律文书报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下列政府合同草案,承办单位送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一)区人民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二)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订立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合同;

  (三)经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签订的政府合同,在履行期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签署补充协议的;

  (四)未经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签订的政府合同,在履行期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签署补充协议,其标的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五)投资项目合同所涉事项列入或者拟列入区人民政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

  (六)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审查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合同草案,承办单位送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的公函;

  (二)合同草案;

  (三)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等提出的法律意见;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

  (五)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六)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审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应当将送审材料退回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十六条规定送审的政府合同草案,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三)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四)是否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五)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承办单位报送的政府合同草案,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承办单位。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期理由告知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就送审合同草案有关问题向承办单位提出询问或者提取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询问或者提供材料。承办单位不能按时答复或者提供材料的,审查时限顺延。

  第二十条 政府合同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其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法制机构反馈意见。

  

第四章 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合同审查登记编号制度。经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政府合同签订前,将拟签订的政府合同文本报送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编制政府合同审查登记号,并将审查登记号在政府合同文本上载明。

  由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的政府合同,由区人民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编制政府合同审查登记号,并将审查登记号在政府合同文本上载明。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编制审查登记号后,由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订。合同签订后,应当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或者会同办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属单位法制机构审查并编制政府合同审查登记号的所有政府合同正式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合同正式文本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合同履行期间,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份将当年的履行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完结或终止后,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预警和评估报告,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一)当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四)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时。

  

第五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政府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合同发生纠纷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对该纠纷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方式或者诉讼解决纠纷。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属单位必须尊重并自觉履行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判决、裁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在政府合同管理过程中,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订立政府合同,导致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导致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五)擅自放弃属于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政府合同管理过程中,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以区属国有企业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合同,报区国资委审核,区国资委认为可能形成政府债务的,根据本办法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程序和要求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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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90 区法制办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星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512/t20151208_50388.html 2015-11-03 LXDR—2015—00012

 

  娄星政发〔201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星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日

 

 

 

 娄星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娄政发〔2015〕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区环保分局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全区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全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报批全区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全区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全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三)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调处辖区范围内的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负责落实区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环保目标任务,并严格执行到位;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宣传教育及“生态乡镇”创建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辖区内水和大气污染治理,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水上漂浮物及河流两岸垃圾的清理,有序开展集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第三章 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八条 区环保分局工作责任:

  (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章和制度,对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全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四)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五)负责辖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协调开展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开展核与辐射、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九)拟定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        全区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协调开展全区环境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区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第九条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工作责任

  1、区发改局工作责任:

  (一)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二)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并协调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2、区经信局工作责任: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

  (三)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

  (四)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省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五)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3、区教育局工作责任

  (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依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4、区科技局工作责任:

  (一)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二)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

  5、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工作责任:

  (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三)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6、区监察局工作责任:

  (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区直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执纪监督问责。

  (二)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区民政局工作责任:

  (一)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8、区司法局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去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法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9、区财政局工作责任:

  (一)依照国家规定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0、区人社局工作责任:

  (一)将区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二)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11、区国土分局工作责任:

  (一)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手续。

  (三)开展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矿山地质灾害,负责国土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和粘土烧砖等行为。

  12、区住建分局工作责任:

  (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对建设施工许可证进行初审,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二)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规范夜间施工行为,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3、区规划分局工作责任:

  (一)编制和控制城乡建设布局规划,保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实施。

  (二)凡未依法经环保审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不得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14、区城乡综合管理办工作责任:

  (一)组织实施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范乡镇垃圾的收集转运,防止垃圾收集点垃圾燃烧及散发异味。

  (二)负责中心城区15米以下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渣土运输管理、道路机械化清扫以及城区道路洒水,保持城区道路卫生清洁。

  15、区交通运输局工作责任:

  (一)编制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

  (四)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6、区水利局工作责任:

  (一)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依法审批从水体取水和河湖排污口的设置。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水土流失防治、禁止河道非法采砂。

  (四)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和水质安全及工程的完成情况。

  17、区农业局工作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二)制定并实施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物综合利用,重点整治镇村环境卫生,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18、区林业局工作责任:

  (一)拟定和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植物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19、区商务局工作责任:

  (一)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20、区文广新局工作责任:

  (一)强化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21、区卫生局工作责任: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农村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四)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22、区审计局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三)配合区直有关部门做好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23、区工商分局工作责任: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二)负责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及时采集企业环境信息,充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工商监管的参考内容。

  24、区质监分局工作责任:

  (一)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依法采集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加强企业和产品列入湖南名牌和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

  (二)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及统一编号工作,并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四)负责监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

  25、区安监局工作责任: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26、区统计局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27、区政府法制办工作责任:

  (一)综合协调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28、区畜牧水产局工作责任:

  (一)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督促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建成和完善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处理达标率。

  (二)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节能减排项目;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加强对养殖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新、改、扩禽畜养殖和定点屠宰企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责任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费;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的环保责任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有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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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88 区环保分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涟钢大桥至涟滨轧钢厂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510/t20151028_47360.html 2015-10-15  

LXDR—2015—00010

  娄星政通〔2015〕5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自2015年10月17日起将对涟水河北岸(涟钢大桥至娄底一大桥)进行排污改造,预计工期为4个月。为确保施工期间车辆运行及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工程施工期间,对涟钢大桥(大不同宾馆往沿河路下方)至涟滨轧钢厂沿河路区段道路实行全封闭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从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1月31日。

  二、施工期间,请过往车辆、行人严格按交通标识指示牌通行。

  三、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管制规定,服从交通管制人员的指挥和疏导,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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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60 市政建设总公司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510/t20151028_47358.html 2015-10-14   

LXDR-2015-00009

  娄星政通〔2015〕4号

 

  为保护森林资源,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全区除城市建成区外均为森林防火区,其中省级洪家山森林公园、仙女寨植物园、生态公益林、涉爆企业周围2公里范围及过道、省道沿线两旁2公里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每年森林高火险期间全区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为做好禁火工作,特发布本令。

  一、禁火区域

  森林防火区(主要是森林高火险区)。

  二、禁火内容

  (一)在上述禁火区域内,严禁丢烟头火种、烧马蜂窝、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小孩玩火;严禁烧山边田墈、土墈;严禁烧稻草、火土灰;严禁烧木炭、煤子;严禁在坟场、庙宇室外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烟花;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内试放、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放孔明灯等。

  (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三)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三、凡违反本令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森林高火险期或森林高火险区违反本令规定的,从重处罚。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防火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善后工作。

  六、本令有效期至2020年5月1日。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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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58 区林业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512/t20151208_50384.html 2015-09-30 LXDR—2015—00011

娄星政发〔201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区内外专家和律师中选择,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区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受聘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或者行政法律实务等工作,成绩显著,具有一定专业影响力;

  (三)近3年内未受过本单位、任免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

  (四)热心服务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 受聘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律业务能力较强;

  (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惩戒;

  (四)热心服务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行政、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接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排,参与起草或者研究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接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排,参与起草或者研究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等草案;

  (四)为区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意见;

  (五)为区人民政府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六)为区人民政府处理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七)为区人民政府处理涉法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八)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和参加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九)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分派法律事务时,应当统筹考虑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听取受聘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便利条件。

  第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处理区人民政府法律事务的方式:

  (一)普通法律事务,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法律顾问咨询;

  (二)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召集法律顾问通过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成意见,或者直接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书面意见;

  (三)区人民政府对外交往、谈判及处理其他涉法事宜需要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区长、副区长或者协助其工作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通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安排,出具书面意见须经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二)应邀参加区人民政府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前期调研和后期评估会、论证会;

  (三)应邀参加全区性的年度经济工作、形势政策分析、重大项目建设论证、对外招商等会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查阅和取得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济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相关文件和内部资料;

  (五)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便利工作条件;

  (六)有权拒绝接受明显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指令。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承担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依法维护区人民政府形象和合法权益;认真、细致、高效完成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区人民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区人民政府形象或者利益的活动。

  (四)受委托办理的区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与本人、本人近亲属或者本人所属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六)出具的所有法律意见书须合法、规范,定期将工作情况和提出的法律建议汇总报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因处理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开展工作的,应当持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相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当将完成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多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多次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以及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区人民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聘期届满,区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续聘。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临时聘请法律专家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和临时聘请法律专家的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照“一事一付”的原则合理确定和支付。区政府法律顾问中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和享受津补贴。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每年度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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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84 区法制办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509/t20150909_45063.html 2015-08-25 LXDR—2015—00007 

  娄星政发〔201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娄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2015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2007年12月25日印发的《娄底市娄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娄星政发〔2007〕24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5日 

  娄底市娄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工作机构及职责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5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6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安全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 预案体系与管理 

  5.1 应急预案体系 

  5.2 预案演练 

  5.3 宣教和培训 

  5.4 责任与奖惩 

  5.5 预案管理与实施 

  6 附件 

  6.1 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6.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6.3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6.4 应急预案体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和《娄底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根据其发生机理、过程和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公共安全科技研发,依法实施应急管理,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技化。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副区长、区委政法委书记、区人武部负责人、区人民政府其他负责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区委办副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区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应急指挥中心,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娄星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娄星武警中队、娄星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中心成员。 

  区应急指挥中心履行应急救援职责,主要负责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救援处置;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市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机构(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5 各乡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确定。 

  2.6 专家组 

  区人民政府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和风险隐患排查,综合分析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并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全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并对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报区人民政府。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管理权限、突发性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跨区域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归口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预警信息后,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予以宣传到位。 

  3.1.3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及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区人民政府建立并加强与驻区部队、武警,中央、省、市在区单位,毗邻县(市)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并加强与毗邻乡镇(街道)的协调应急联动机制,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跨国(境)的,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市、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3.2.2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对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对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口头报告、书面报告的同时,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报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区人民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并跟踪督办反馈落实情况。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存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有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也应及时报送。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由区人民政府及区外事侨务、台湾工作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的,由区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县市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需要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置建议,经区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区级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区应急委统一指挥处置。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相关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5 现场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紧急状态的解除,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宣布。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需要区里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娄星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着力的应急队伍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一专多能,一对多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防汛抗旱、医疗卫生、森林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应急管理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装备水平和业务能力。 

  4.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全区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区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向市财政请求给予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依法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相关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行。 

  4.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当在突发事件中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形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性救援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组织群众参加现场卫生救护。 

  4.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作的征用办法,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单位)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安全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区经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与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及时、高效播发信息。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通讯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讯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至少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确保应急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4.10 公共设施 

  交通、通讯、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已有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应,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的监测处理。 

  4.11 科技支撑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靠科技创新,充分利用信息产业发展和社会信息化成果,积极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搭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为支撑、安全畅通的应急平台体系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要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应急平台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主要功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要注重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防范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防范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 预案体系与管理 

  5.1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娄底市娄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人民政府应对本区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单位)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由区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6.2。 

  (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体系见附件6.4。 

  (3)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发布,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4)乡镇街道基层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基层应急预案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制订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乡镇街道基层应急预案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发布,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等根据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订,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5.2 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督查指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采(选)矿、冶炼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和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大中型企业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5.3 宣教和培训 

  社会公众均应学习应急管理知识。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教材,编印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民众防护和应急管理工作宣传。 

  区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司法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区教育局要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学校应急知识教育方案,在中小学校、幼儿园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在大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教育,并对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4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预案管理与实施 

  5.5.1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订并印发。 

  5.5.2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5.5.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附件 

  6.1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应急管理日常工作,领导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筹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应急建设资金;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计划、协调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或协调电力、通信、石油、天然气、铁路安全事故和医药用品保障等应急工作;协调交通、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医药等部门做好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交通、通信、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医药用品等保障工作。 

  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收集、上报、核定、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与气象部门衔接,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报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区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区住建分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气、市政道路保障工作。 

  区城乡综合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应急避难场所的秩序以及其他城市管理中的应急保障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区畜牧水产局:负责动物疫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动物疫情与控制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区水利局、区防汛办:负责防汛抗旱,堤防、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 

  区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区电子政务办:承担政务信息安全应急管理责任,指导政府部门处理网络与政务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建设项目。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典型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学生应急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区监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食品药品安全。 

  区安监局:负责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军用火工产品、民用爆破器材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区质监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 

  区环保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区农办:负责协调市农办和市气象局,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区科技局: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食保障工作。 

  区物价分局: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区工商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 

  区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督促各保险公司开展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负责协调金融风险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招商旅游局、区台办:负责涉外、涉侨、涉台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涉台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娄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娄星武警中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火灾应急工作;参加抢险救援等其他有关应急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6.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6.3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6.4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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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3 区应急办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510/t20151028_47356.html 2015-08-25

LXDR—2015—00008

  娄星政发〔20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区属有关企业: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安全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二、健全和完善管理体系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二)企业要设置专(兼)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三)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余企业应当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要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分管安全负责人、职能机构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四、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日班前会、周安全生产调度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建立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即“一班三检”)、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即“点检”)、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即“巡检”)、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周检、月检、季检等制度,对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三)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现场带班的规定,认真制订本企业领导干部成员带班制度,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班。

  (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现场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和手段。为员工配备合格的职业卫生健康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对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五)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比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六)高危行业(领域)员工风险抵押制度。根据各行业(领域)特点,推广企业内部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大奖惩力度,充分调动全员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分专业、分工艺、分岗位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且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组织审查和修订。对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的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爆破、吊装、临时用电、高空作业、拆除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批监督。企业员工应当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八)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制度。企业要全面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登记管理,制订整改方案,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开展整改,并限期整改到位。且每月将隐患自查自改情况报送至所在乡镇办事处安监站和行业主管部门,纸质表格必须经法人代表签字。乡镇办事处要按时收集辖区内企业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并在安全生产月讲评会时将之复印送区安委办。区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所辖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

  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要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及时足额提取并切实管好用好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安全评价隐患整改和安全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

  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针对本单位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和培训费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预警

  (一)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企业应当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及时将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隐患治理方案报告企业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企业应按要求报告隐患治理进展、治理结果等情况,确保重大危险源及时整改到位。

  (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建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报告有关部门及周边群众。

  (三)加强预警预报。企业应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遇有重大危险源失控或出现事故苗头时,应立即预警预报,撤离人员,停止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和损失扩大。

  八、加强应急管理,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一)加强应急管理。要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应急预案、应急资源、应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案和应急管理办法,并组织应急演练。

  (二)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事故,不准瞒报、漏报、迟报。企业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严肃事故查处。发生事故的企业要认真配合事故调查,并根据政府批复,落实处罚处理意见。

  九、加强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一)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娄底市娄星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实施方案》(娄星办〔2014〕47号)的规定,切实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3〕10号)的规定,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要通过计划执法、联合执法、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的督查检查。要优化安全生产执法环境,树立法治权威,对非法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顶格处罚。对不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企业,要按照《娄底市预防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时启动事前问责。

  (二)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及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积极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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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56 区安监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509/t20150909_45061.html 2015-08-01   

LXDR—2015—00006

  娄星政通〔2015〕3号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沪昆高铁运输安全管理,保障沪昆高铁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政府决定划定娄星区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范围

  在沪昆高铁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不改变用地权属关系。其范围从沪昆高铁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为10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5米。

  (四)其他地区为20米。

  二、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的有关行为

  (一)在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排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品。

  (二)在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三、做好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工作

  (一)各有关乡镇、区直机关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铁路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铁路沿线群众遵守铁路相关法律法规,爱护铁路设备设施,进一步增强铁路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浓厚的爱路护路氛围。

  (二)区直机关各单位要坚持依法行政,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控制在铁路安全保护区有效距离新建或改扩建工程,要充分考虑该项目或行为对沪昆高铁运输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按照已经划定的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各类问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凡存在破坏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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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1 区铁路建设指挥部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小碧桥实行全封闭交通管制的通告]]>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509/t20150909_45056.html 2015-07-28 LXDR—2015—00004  

娄星政通〔2015〕2号  

  娄底市娄星区县道X021线(涟源桥头河至湘乡侧面虎)K14+509处小碧桥,经市公路局鉴定为四类危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拆除重建。为确保施工期间过往车辆、行人及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该桥进行全封闭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桥头河往侧面虎方向的车辆绕行到小双连接线→娄北连接线→S209线进入侧面虎。  

  二、请侧面虎往桥头河方向的车辆绕行到S209线→娄北连接线→小双连接线→桥侧线进入桥头河。  

  三、施工期间,请过往车辆、行人严格按交通标识指示牌通行。对故意毁损管制设施的,将由公安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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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56 区公路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星区政府投融资项目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509/t20150909_45054.html 2015-07-15 LXDR—2015—00003

  娄星政发〔20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娄星区政府投融资项目责任制若干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娄星区政府投融资项目责任制

  若 干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政府投融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投融资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为,明确责任单位的责、权、利,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按照“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单独运行、自负盈亏”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娄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娄星政办发〔2014〕1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责任制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融资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和代建单位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投融资项目效益。

  (一)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防止和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及乱收费、乱摊派;加强“概算、预算、结(决)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结(决)算;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

  (二)项目责任单位在合理的工期内,应当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精心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三)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

  第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组织审核和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工作;

  (二)负责协调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工作;

  (三)负责协调组织有关设计部门和专家优化设计方案;

  (四)负责协调组织对“概算、预算、结(决)算”审查,做好财务分析和成本核算;

  (五)负责协调落实项目的各项开工条件;

  (六)负责协调组织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协调签署工程变更单等文件;

  (八)负责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九)负责协调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十)负责协调督促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结(决)算书,整理相关资料,按期送审计部门审计。

  (十一)负责审定债务偿还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并协调组织按时偿还债务;

  (十二)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项目融资坚持“谁融资、谁偿还”的原则,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自行融资方案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融资金额、资金使用期限、具体用途、使用计划、偿债来源及偿债保障措施,报区政府审批后,直接与银信部门联系贷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所融资金自行负责偿还。

  (二)娄星城乡投负责融资方案

  1、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定融资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融资金额、融资方式、资金使用期限、具体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计划、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保障措施以及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向娄星城乡投递交融资申请及相关资料,由娄星城乡投进行预审,报区政府审批后,纳入年度融资计划。

  2、娄星城乡投负责对接金融机构进入审批流程,并由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协助,直至放贷。

  3、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承担融资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及适当的工作经费。

  (三)区财政部门在融资过程中支持提供抵押物及采取其他支持措施。

  (四)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本息偿还计划,及时足额偿还本息,如出现资金偿还风险,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并逐年从该项目资金中予以抵扣。

  (五)娄星城乡投对项目融资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财政评审,监督资金情况,对项目结(决)算进行审查;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决)算进行审计,并将结果上报区政府;区监察局负责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七条 对于娄星城乡投负责融资的项目,娄星城乡投与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签订具体合同,双方按合同严格执行。

  第八条 建立对项目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考核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以及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 根据对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对在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对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涉及其他责任追究按《娄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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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54 区城乡投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茶园镇第二煤矿和高乐煤矿实施关闭退出的决定]]>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509/t20150908_45026.html 2015-06-30

LXDR—2015—00002 

  娄星政发〔2015〕4号 

茶园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字发〔2013〕99号)、《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湘煤关退办〔2014〕1号)、《娄底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娄市煤关退〔2014〕1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第二批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娄市煤整关组〔2015〕5号)《娄星区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娄星煤关退〔2015〕1号)文件要求,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娄星区茶园镇第二煤矿、高乐煤矿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并于2015年6月底前关闭退出到位。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配合,积极协调,全力推进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茶园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关闭矿井按期达到关闭验收标准,协调处理善后有关事宜,确保完成关闭任务,维护社会稳定。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
45026 区煤炭局
<![CDATA[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509/t20150909_45059.html 2015-06-30 LXDR—2015—00005

娄星政发〔20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经研究决定,现将区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经全面清理,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共计1567项,另有部门共性行政权力8项;区政府工作部门责任事项共计2290项,其中:部门职责461项、具体工作事项1560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100项、事中事后监管事项169项。

  区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权力,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的权力事项,切实做到“政府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行使权力所要承担的责任,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二、强化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监督

  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缩短时限,规范自由裁量权。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相关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纠正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督查评估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要按照规范、高效、公开、便民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府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平台,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区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以及部门职责变化、简政放权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区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调整,由区级行政权力行使部门提出,经区审改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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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59 区审改办
<![CDATA[关于开展娄底中心城区个人非住房出租及自营税收专项清理整顿的通告]]> http://www.fzzyvip.com/zwgk/fgwj/zfgfxwj/201509/t20150908_45021.html 2015-05-07 LXDR—2015—00001 

  娄星政通〔2015〕1号 

  为进一步加强娄底中心城区个人非住房出租及自营行为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娄底中心城区个人非住房出租及自营税收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及时间 

  本次清理的对象为娄底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个人非住房出租及自营行为的个人,对其从2014年1月1日起至今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进行清理。对在清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税行为的,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相关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非住房(门面、写字楼等)出租的,月租金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14.1%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月租金在30000元以上的,按租金收入19.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土地使用税按规定征收。 

  (二)个人自营非住房(门面、写字楼等),依房产原值的80%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规定征收。 

  (三)纳税人拒不提供真实租赁合同或者申报计税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款明显低于区地税局公示的单位面积计税标准和测算面积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款,以公示的单位面积计税标准和测算面积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款为依据进行征收。 

  三、组织实施和法律责任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必须在2015年 6月 15 日前,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所有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主动申报缴纳税费,凡在自查补报期限内主动申报缴税的免予处罚;房屋承租者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 

  (二)对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在《娄底日报》、《娄底广播电视报》和娄底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不定期进行公开曝光。 

  (三)对存在严重偷、逃、抗税行为的纳税人,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本通告由区地税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个人非住房出租及自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 

  娄星区地方税务局监审室 0738-8761636 

  娄星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0738-8761208 

  娄星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0738-8760129 

  娄星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0738-823010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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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21 区地税局